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调试完毕后,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。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,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、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。
7.1.2 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,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,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.0.1-1填写资料核查记录:
    1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。
    2 本规范第3.0.1条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。
    3 本规范第3.0.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。
    4 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。
    5 施工过程(含进场检验、安装及调试过程)检查记录。
   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。
7.1.3 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,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,制订验收方案,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方案按程序进行,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.0.1-2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。

条文说明
 
7.1 一般规定
 
7.1.1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需先自行进行检查评定,如果一切就绪,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。工程质量验收是施工的最终环节,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步骤,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,不仅是技术要求,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一旦投入使用将造成极大的隐患,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
7.1.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工程验收前,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需填写的资料核查记录。
7.1.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工程验收所需填写的质量验收记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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